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导语 待遇审核与支付包括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审核与支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贴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以及待遇支付记录等。

  第一节 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保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原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申报表》报失业管理科,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和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失业管理科在接收失业人员原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资格审核认定,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原单位。

  (二)办理失业登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标准及发放。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管理科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张;

  2、本人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3、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求职证明(招聘录用就业登记表);

  5、征缴稽核科提供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查询单》。

  (三)失业管理科对申领者的资格确认后,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享受期限和发放标准,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要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四)失业保险金应按月足额发放。失业管理科应逐月制作失业保险金发放通知单,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转基金管理科报财政局社保科核定拨款,基金管理科及时转帐到指定的代发银行,银行依据发放通知单按月打入领取存折,失业人员凭折领取。

  二、医疗补助金审核与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失业管理科对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资格及补助标准后,随同失业保险金逐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失业管理科有权即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要求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3)申请办理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等。

  (二)根据死亡失业人员家属提供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失业管理科审核无误后经主管领导审批,依据晋劳社厅函[2007]31号“关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

  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时,应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出示以下证件与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失业管理科根据其提供的材料,以及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按规定在指定银行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节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管理科要积极配合培训部和职业介绍中心做好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应将接收登记失业人员花名表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培训部。同时,将接收登记失业人员填写的招聘录用表(求职登记表)及时转入职业介绍中心。以便尽快组织培训,及早推荐再就业。

  二、接收登记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或中心培训部提供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补贴标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失业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转基金管理科报财政局社保科核定拨款,基金管理科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费。

  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中心按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后,由职业介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介绍就业人员的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失业管理科进行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转基金管理科报财政局社保科核定拨款,基金管理科及时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费。

  第三节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管理科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交失业人员本人。其中,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失业管理科还应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管理科应当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保险费不予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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