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办理有关事项

导语 此文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办理的有关事项,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50号)

  医疗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书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审查受理——局科室研究审定——大厅告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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